问题:我是一名下岗职工,最近在市区小街头开了一家小店;办了营业证、税务登记证,不要工本费,地税免征税,可国税说:要收每月200元定税,说我不交税不中;我在网上看了许多文件,都说可以免征8000元,5000元以下营业额,也对“未达起征点”做了了解,我想知道我按国家政策否还要交国税?
回复: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增值税起征点认真落实涉农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豫政办〔2004〕7号)规定:自2004年1月1日起,销售货物的起征点为月销售额5000元。销售应税劳务的起征点为月销售额3000元,按次纳税的起征点为每次(日)销售额200元。本规定适用于所有个人。因此,如果您月销售额达不到起征点,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实后可免征增值税,你所描述的免征营业额等属地税管理的营业税、所得税等。如果你从事的货物生产销售、修理修配劳务,应交增值税,属国税管理,只有达不到上述起征点才能免征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