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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部门运输发票能否抵扣增值税进项

2010-05-10 11:33     来源:     

  问题:我单位系商贸企业,购进货物取得地方铁路部门开具的发票,请问:我单位能否按7%计算抵扣进项税?

  回复:您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200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8号] 规定:第八条 纳税人购进货物或者接受应税劳务(以下简称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下列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四)购进或者销售货物以及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支付运输费用的,按照运输费用结算单据上注明的运输费用金额和7%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进项税额计算公式:进项税额=运输费用金额×扣除率。另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2008年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第50号令]规定:第十八条 条例第八条第二款第(四)项所称运输费用金额,是指运输费用结算单据上注明的运输费用(包括铁路临管线及铁路专线运输费用)、建设基金,不包括装卸费、保险费等其他杂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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