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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除固定资产的废旧材料产生的运费能否抵扣?

2009-04-17 15:07     来源:中国会计网     
  问:我公司因固定资产报废,拆除了一批废旧材料,需要从固定资产所在处,拉回到废旧物资库后,用于重新生产用,产生的运费能否抵扣?为什么?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08年第538号)规定:

  “第八条 纳税人购进货物或者接受应税劳务(以下简称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

  下列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

  (四)购进或者销售货物以及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支付运输费用的,按照运输费用结算单据上注明的运输费用金额和7%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进项税额计算公式:

  进项税额=运输费用金额×扣除率准予抵扣的项目和扣除率的调整,由国务院决定。

  第九条 纳税人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第十条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四)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纳税人自用消费品;

  (五)本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的货物的运输费用和销售免税货物的运输费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2008年第50号)规定:

  “第十九条 条例第九条所称增值税扣税凭证,是指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农产品收购发票和农产品销售发票以及运输费用结算单据。”

  因此,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符合规定的运费,除上述规定范围内不能抵扣外,是可以按规定进行计算抵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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