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首页 > 税务学习 > 纳税辅导 > 增值税辅导 > 正文

增值税纳税申报期调整

2009-04-17 15:07     来源:中国会计网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的纳税申报政策规定进行了调整,由调整前的每月1日至10日为纳税申报期改为现行的每月1日至15日为纳税申报期。同时,纳税人应按月进行纳税申报,申报期为次月1日起至15日止,遇最后一日为法定节假日,顺延1日;在每月1日至15日内有连续3日以上法定休假日的,按休假日天数顺延。

微信公众号

萨恩课堂

咨询电话:400-888-3585

在线客服:点击咨询

©2001-2023 中国会计网(CANET) All Rights Reserved 运营支持:北京萨恩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实名网站认证 京公网安备11010502037473号 京ICP备1201396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