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首页 > 税务学习 > 纳税辅导 > 增值税辅导 > 正文

运输过程中发生损失但又无法赔偿情况下是否涉及税收问题?

2009-04-17 15:07     来源:中国会计网     
  问:某药厂向一家医药公司销售药品,药品由该厂负责(通过铁路)运输。铁路运输时,部分药品丢失,因赔偿期已过铁路部门不予赔偿,在这种情况下,有无税收问题,账务上如何处理?

  答:存在税收问题。对购货方收到的药品并已支付货款的部分,销货方按规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对运输中丢失的货物:

  1、要取得铁路运输部门关于货物丢失的事实证明;

  2、对丢失的货物不作销售,而作产成品损失,记入营业外支出

  3、将与所丢失货物相对应的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转入营业外支出

  4、有关情况要及时向当地税务部门报告,并提供有关证明,并由其对有关情况进行核实,提出税收处理意见。

微信公众号

萨恩课堂

咨询电话:400-888-3585

在线客服:点击咨询

©2001-2023 中国会计网(CANET) All Rights Reserved 运营支持:北京萨恩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实名网站认证 京公网安备11010502037473号 京ICP备1201396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