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首页 > 税务学习 > 纳税辅导 > 增值税辅导 > 正文

增值税专用发票跨月退回如何处理?

2009-04-17 15:07     来源:中国会计网     
  问:增值税专用发票跨月退回如何处理?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补充通知》(国税发〔2007〕18号)的规定,因开票有误购买方拒收专用发票的,销售方须在专用发票认证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申请单,并在申请单上填写具体原因以及相对应蓝字专用发票的信息,同时提供由购买方出具的写明拒收理由、错误具体项目以及正确内容的书面材料,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出具通知单。销售方凭通知单开具红字专用发票

微信公众号

萨恩课堂

咨询电话:400-888-3585

在线客服:点击咨询

©2001-2023 中国会计网(CANET) All Rights Reserved 运营支持:北京萨恩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实名网站认证 京公网安备11010502037473号 京ICP备1201396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