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
(二)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 条例第十条第(二)项所称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
因此,如果贵公司只是由于市场变化,价值量减少,不属于非正常损失,不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但销售货物所得应记入有关收入科目,并按适用税率计提销项税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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