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答:《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稽核办法》(国税函[2004]128号)规定:“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所有需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以下简称海关完税凭证),应根据相关海关完税凭证逐票填写《海关完税凭证抵扣清单》…… 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2004年2月1日以后开具的海关完税凭证,应当在开具之日起90天后的第一个纳税申报期结束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愈期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因此,贵公司按照文件要求应当在开具之日起90天后的第一个纳税申报期结束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同时在申报时报送《海关完税凭证抵扣清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