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1993]124号)第十条规定,不得抵扣进项税额有以下情况:
1、购进固定资产;
2、用于非应税项目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3、用于免税项目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4、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5、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
6、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因此,如果购进汽油和办公用品与生产经营有关,并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且不属于上述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情况,可以按规定抵扣进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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