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第二款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销售代销货物的’视同销售货物”。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条第一项规定:“纳税人销售或者进口货物,除本条第(二)第(三)项规定外,税率为17%。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四条的规定:企业所得税的税率为25%。2007年3月16号之后成立的企业(除符合税收优惠的行业、项目外)直接适用25%的税率。根据《国务院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通知》规定:“自2008年1月1日起,原享受低税率优惠政策的企业,在新税法施行后5年内逐步过渡到法定税率。其中:享受企业所得税15%税率的企业,2008年按18%税率执行,2009年按20%税率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