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八:
小规模纳税人的标准为:
(一)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纳税人,以及以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为主,并兼营货物批发或者零售的纳税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以下简称应税销售额)在50万元以下(含本数,下同)的;
(二)除本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以外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在80万元以下的。
根据上述规定,贵企业2008年销售额已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必须申请转为一般纳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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