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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纳税人生产货物按简易办法征税

2009-04-17 15:06     来源:中国会计网     
  咨询描述:我单位是生产道路用和建筑用地面砖(荷兰砖)的企业,主要原料是沙、石料、水泥粉煤灰,而且原材料都是购进。我单位原来是小规模纳税人适用6%征收率,由于年销售额较大,被税务机关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但是我单位购进原材料和销售产品均不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问:能不能按一般纳税人生产货物按简易办法征税。

  解答内容:您好,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农业产品增值税税率和若干项目征免增值税的通知》(财税〔1994〕4号)规定:四,一般纳税人生产下列货物,可按简易办法依照6%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并可由其自己开具专用发票: (一)县以下小型水力发电单位生产的电力; (二)建筑用和生产建筑材料所用的砂,土,石料; (三)以自己采掘的砂,土,石料或其他矿物连续生产的砖,瓦,石灰; (四)原料中掺有煤矸石,石煤,粉煤灰,烧煤锅炉的炉底渣及其他废渣(不包括高炉水渣)生产的墙体材料; (五)用微生物,微生物代谢产物,动物毒素,人或动物的血液或组织制成的生物制品. 生产上列货物的一般纳税人,也可不按简易办法而按有关对一般纳税人的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生产上列货物所选择的计算缴纳增值税的办法至少3年内不得变更。

  其中,第四“原料中掺有煤矸石,石煤,粉煤灰,烧煤锅炉的炉底渣及其他废渣(不包括高炉水渣)生产的墙体材料”,非墙体材料的不能按照简易办法征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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