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答内容:您好,根据国税发[2000]18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若干问题的通知>规定:
二,自2000年1月1日起,企业购置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和通用设备发生的费用,准予在当期计算缴纳所得税前一次性列支;同时可凭购货所取得的专用发票所注明的税额从增值税销项税额中抵扣。
增值税防伪税控专用设备包括税控金税卡,税控IC卡和读卡器;通用设备包括用于防伪税控系统开具专用发票的计算机和打印机。
如原来安装税控微机淘汰,重新购进的新税控设备,只要符合上述条件,确实用于防伪税控系统其进项税可以抵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