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推进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通知》(财税[2002]7号)第一条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自产货物继续实行免征增值税办法的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自产货物,一律免征增值税、消费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1995]92号)第四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自营和委托出口的货物,一律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其进项税额不予抵扣或退税。小规模纳税人自营和委托出口的货物需办理免税的,应办理退(免)税认定手续。
微信公众号
萨恩课堂
咨询电话:400-888-3585
在线客服:点击咨询
©2001-2025 中国会计网(CANET) All Rights Reserved 运营支持:北京萨恩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实名网站认证 京公网安备11010502037473号 京ICP备1201396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