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复内容:根据海南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销货退回和销售折让开具红字普通发票有关通知琼国税函[2005]179号第一(二)销货方的发票已作帐务处理,而购货方的发票未作帐务处理的,销货方必须在收回发票联后,方可开具等额的红字发票。以红字发票记账联作为冲减销售的原始凭证,其余联次必须完整保存。红字发票存根联背面必须粘贴贴有购货方交汇的发票联以备核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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