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复内容:根据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国税发[2006]156号第十一条专用发票应按下列要求开具:
(一)项目齐全,与实际交易相符;
(二)字迹清楚,不得压线、错格;
(三)发票联合抵扣联加盖财务专用章或者发票专用章;
(四)按照增值税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开具。
对不符合上列要求的专用发票,购买方有权拒收。
因此,如果您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电话号码错误的,清将此开错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作废或申请冲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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