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答内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法字〔1993〕第223号)
第十二条规定:条例第六条规定:价外费用,是指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延期付款利息)、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但下列项目不包括在内:
(一)向购买方收取的销项税额;
(二)受托加工应征消费税的消费品所代收代缴的消费税;
(三)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代垫运费:
1.承运部门的运费发票开具给购货方的;
2.纳税人将该项发票转交给购货方的。
凡价外费用,无论其会计制度如何核算,均应并入销售额计算应纳税额。
因此,根据以上规定,企业若属于符合条件的代垫费用的情况,则不属于价外费用,否则,则属于价外费用情况,应并入销售额计算应纳税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