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答内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1993〕第134号)第十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一)购进固定资产;(二)用于非应税项目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三)用于免税项目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四)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五)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六)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如果您单位支付的水电费不属于上述文件规定的范围,则允许抵扣进项税额。如何列支按照财会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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