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划分不清的进项税额该如何转出

2007-11-13 00:00     来源:中国会计网     

  近日,一家煤炭供销公司会计的咨询公司划分不清的进项税额该如何转出。

  该公司会计说,他们公司2006年上半年购进了12444.78万元的煤炭,取得进项税额1617.82万元,取得煤炭销售收入13552万元。该公司还有一个非独立核算的车队,主要是为本公司销售煤炭提供运输服务,车队同时还对外承揽少量的运输业务。2006年上半年,车队取得对外运输收入503万元,共消耗油料、电费、汽车配件247万元,抵扣进项税额41.99万元。会计听说对外运输的进项税额要转出,于是根据“当期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期全部进项税额×(当期免税项目销售额、非应税项目营业额合计)÷当期全部销售额”的计算公式,计算出2006年上半年应该转出的进项税额为59.4万元(1617.82+41.99)×503÷(503+13552)。结果,这位会计发现,即使车队取得的全部进项税额都不抵扣,转出的进项税额也不过是41.99万元,而通过公式计算要转出的进项税额竟然超过了车队取得并抵扣的全部进项税额,达59.4万元。这位会计说,她不知道问题出在了哪里,希望能给解释一下。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165号)第四条的规定,纳税人兼营免税项目或非应税项目(不包括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法准确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部分,按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月全部进项税额-当月可准确划分用于应税项目、免税项目及非应税项目的进项税额)×(当月免税项目销售额、非应税项目营业额合计÷当月全部销售额、营业额合计) 当月可准确划分用于免税项目和非应税项目的进项税额。

  因此,该煤炭供销公司2006年上半年应该转出的进项税额是(1617.82+41.99-1617.82)×503÷(503+13552)=1.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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