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首页 > 税务学习 > 纳税辅导 > 增值税辅导 > 正文

产品大量报废进项税额是否转出?

2007-11-13 00:00     来源:中国会计网     

  问:由于生产工艺复杂,造成生产的产品大量报废,这种情况税务上如何处理? 企业有售后服务业务,售后服务所需的维修配件购买时进项税额作了抵扣,并作为原材料库存管理,维修时使用这些配件是否要做进项税额转出? 企业用于广告宣传的宣传彩页等印刷品进项税额是否可以抵扣?

  答:(1)《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第(六)款规定,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规定, 条例第十条所称非正常损失,是指生产、经营过程中正常损耗外的损失。

  根据上述规定,企业当月生产的产品累计报废数量较多,造成当月耗用材料的损失超过了合理损耗的,企业应在当月将这部分损失材料的进项税额转出。国税函[2000]579号文第二条规定:“企业因存货盘亏、毁损、报废等原因不得从销项税金中抵扣的进项税金,应视同企业财产损失,准予与存货损失一起在所得税前按规定进行扣除。”(2)企业销售商品提供售后服务的,商品的销售收入中已包含售后服务的收入,因此,企业发生售后服务,所耗用的维修配件的进项税额可以抵扣,不作进项税转出。

  (3)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的规定,用于非应税项目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条进一步明确:“条例第十条所称非应税项目,是指提供非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和固定资产在建工程等。”因此,上述企业用于广告宣传的宣传彩页等印刷品所发生的支出(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如果企业的这项广告宣传是为取得增值税应税收入而作的宣传,则所购印刷品不属于用于“非应税项目的购进货物”,其进项税额可以抵扣;但如果广告宣传是为企业的非增值税应税项目而作的宣传,则所购印刷品属于用于“非应税项目的购进货物”,其进项税额不得抵扣,应作进项税转出。

微信公众号

萨恩课堂

咨询电话:400-888-3585

在线客服:点击咨询

©2001-2023 中国会计网(CANET) All Rights Reserved 运营支持:北京萨恩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实名网站认证 京公网安备11010502037473号 京ICP备1201396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