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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评估减值需作进项税调整吗?

2007-11-13 00:00     来源:中国会计网     

  问:我们是浙江省一家建材生产企业,近期对企业进行了改制并委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了资产评估。根据评估报告,我们有一部分账面价值为30万元的钢材,目前评估价仅为25万元。请问,这样的损失进项税额是否要作调整?

  答: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规定:“非正常损失是指生产、经营过程中正常损耗外的损失”。对于企业由于资产评估减值而发生流动资产损失,如果流动资产未丢失或损坏,只是由于市场发生变化,价格降低,价值量减少,则不属于《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规定的非正常损失,不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因此,你们对这部分钢材5万元的减值可不作增值税进项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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