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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修厂房用料能否抵扣进项税

2007-11-13 00:00     来源:中国会计网     
最近,由于雨季来临,某厂前纺车间和布机车间的厂房都不同程度地出现了漏雨现象,经厂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由该厂修建科负责对以上两漏雨车间厂房进行维修。现在,供应科已将大部分维修所需材料采购进厂(均取得了增值税专用发票)。按财务会计制度规定,这些维修用材料均可直接进入“生产成本”中的“修理费”列支。请问,这些维修厂房所用材料的进项税额能抵扣税款吗?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条规定:“非应税项目,是指提供非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和固定资产在建工程。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建筑物,无论会计制度规定如何核算,均属于固定资产在建工程。”《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第(二)项规定:“用于非应税项目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因此,该厂维修厂房属于非应税项目中的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所用材料属于用于非应税项目的外购货物,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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