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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到期汇票承兑贴息的税务处理

2017-02-13 10:56     来源:中国会计网     
问题答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法字[1993]第223号)第十二条规定:条例第六条所称价外费用,是指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延期付款利息)、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但下列项目不包括在内:
    (一)向购买方收取的销项税额;
    (二)受托加工应征消费税的消费品所代收代缴的消费税;
    (三)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代垫运费:
    1.承运部门的运费发票开具给购货方的;
    2.纳税人将该项发票转交给购货方的。
    凡价外费用,无论其会计制度如何核算,均应并入销售额计算应纳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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