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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资产计提折旧年限

2017-02-10 10:50     来源:中国会计网     
问题答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第六十条规定: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固定资产计算折旧的最低年限如下:
    (一)房屋、建筑物,为20年;
    (二)飞机、火车、轮船、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为10年;
    (三)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器具、工具、家具等,为5年;
    (四)飞机、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为4年;(五)电子设备,为3年。
    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包括各种机器、机械、机组、生产线及其配套设备,各种动力、输送、传导设备等;电子设备,是指由集成电路、晶体管、电子管等电子元器件组成,应用电子技术(包括软件)发挥作用的设备,包括电子计算机以及由电子计算机控制的机器人、数控或者程控系统等。企业可以根据上述文件规定,结合企业的实际情况判断该资产的折旧年限。
    前期多提折旧,可以在汇算清缴时做纳税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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