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首页 > 税务学习 > 纳税辅导 > 综合辅导 > 正文

水泥生产行业税收优惠

2017-02-10 10:49     来源:中国会计网     
问题答复: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对利用废渣生产的水泥熟料享受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政策的批复》(国税函 [2003]1164号)规定:对生产原料中粉煤灰和其他废渣掺兑量在30%以上的水泥熟料,可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 品增值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98号)的规定,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微信公众号

萨恩课堂

咨询电话:400-888-3585

在线客服:点击咨询

©2001-2023 中国会计网(CANET) All Rights Reserved 运营支持:北京萨恩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实名网站认证 京公网安备11010502037473号 京ICP备1201396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