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首页 > 税务学习 > 纳税辅导 > 综合辅导 > 正文

国内公司是否需要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

2017-02-09 10:38     来源:中国会计网     
问题描述: 国内一公司,主要从事黄金的生产加工,与澳门一中介公司签订协议,由澳门公司全权代理国内公司办理国内这个公司在英国伦敦金银协会LBMA黄金供货商名录的认定工作,认定工作通过后,该国内公司生产的标准金可以在世界范围内进行销售;黄金产品获准使用“采用国际标准产品”标志,国内公司支付代理费给澳门公司,认证所需费用由澳门公司负担,如果伦敦金银协会需要到国内考察国内公司的情况,那么考察的安排和所需费用全部由澳门公司负担,根据和澳门公司的协议,国内公司需向澳门公司先支付一定的费用,等认证工作完成后,再支付剩余的款项,请问,在此支付费用的业务中,中方国内公司是否需要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 问题答复:

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七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所称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按照以下原则确定:(二)提供劳务所得,按照劳务发生地确定。根据上述规定,对香港公司全权代理国内公司办理国内公司在英国伦敦金银协会LBMA黄金供货商名录的认定工作,不属于需在我国境内缴纳企业所得税的范围,因此,不需在我国境内缴纳企业所得税,中方国内公司也不需要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
 

微信公众号

萨恩课堂

咨询电话:400-888-3585

在线客服:点击咨询

©2001-2023 中国会计网(CANET) All Rights Reserved 运营支持:北京萨恩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实名网站认证 京公网安备11010502037473号 京ICP备1201396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