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首页 > 税务学习 > 纳税辅导 > 综合辅导 > 正文

外籍员工家属许可证费用可税前列支?

2017-02-09 10:37     来源:中国会计网     
问题描述: 我公司为一家合资企业,公司为外籍员工家属办理的拘留许可证所发生的费用能否一起税前列支?税法依据是什么? 问题答复:

贵公司为外籍员工家属办理拘留证许可所发生的费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规定中的“有关的、合理的支出”,《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是这样规定的,“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有关支出,是指与取得收入直接相关的支出。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合理的支出,是指符合生产经营活动常规,应当计入当期或者有关资产成本的必要和正常的支出。”

  根据上述规定,我们认为贵公司为外籍员工家属办理拘留证许可所发生的费用,不符合税前扣除原则,不得将此费用在税前扣除。

 

微信公众号

萨恩课堂

咨询电话:400-888-3585

在线客服:点击咨询

©2001-2023 中国会计网(CANET) All Rights Reserved 运营支持:北京萨恩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实名网站认证 京公网安备11010502037473号 京ICP备1201396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