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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带赠品的销售如何确认增值税销项税额?

2016-11-09 17:05     来源:中国会计网     
问题描述: 我公司在淘宝网上销售产品,常推出优惠活动,比如购买满1000元的商品送相同类别的100元以内的商品。由于客户很少需要发票,我公司按照销售单确认收入。销售单据上会出现: 商品A 1件 200元 商品B 3件 750元 商品C 2件 220元 赠品 2件 0元 合计 8件 1170元。 公司确认1000元的收入、销项税额170元。 请问: 税务机关会按照赠品的合理价格要求企业缴纳增值税吗? 问题答复:答:附带赠品的计税价格明显偏低,应该按《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六条确定价格。第十六条: 纳税人有条例第七条所称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或者有本细则第四条所列视同销售货物行为而无销售额者,按下列顺序确定销售额:
  (一)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二)按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三)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组成计税价格的公式为: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
  属于应征消费税的货物,其组成计税价格中应加计消费税额。
  公式中的成本是指:销售自产货物的为实际生产成本,销售外购货物的为实际采购成本。公式中的成本利润率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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