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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总公司与分公司增值税业务?

2016-11-09 15:33     来源:中国会计网     
问题描述: 你好,我司为岛内的一般纳税人企业,在海沧设立一家独立核算的分公司,主营建安业务,请问总公司在申报增值税时,会因为分公司是建安业务而涉及进项转出问题? 问题答复: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应当分别向各自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经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财政、税务机关批准,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若总、分机构增值税不是汇总纳税申报,总公司增值税纳税申报只申报总公司的增值税应税项目,不包括分公司的业务,故不存在分公司是建安业务导致总公司进项转出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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