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首页 > 税务学习 > 纳税辅导 > 综合辅导 > 正文

单位之间的结算款项是否可以开具销售发票?

2016-11-08 18:13     来源:中国会计网     
问题描述: 我经营的药品零售店是医保定点单位,定期与医保中心结算销售款项。税务人员说,我与医保中心之间结算的款项不能开具销售发票。请问,这种说法有依据吗? 问题答复: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发票指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开具、收取的收付款凭证。该办法第十九条规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药店与医保中心之间不存在交易活动,因此,不属于开具发票的范围,不能开具发票。

微信公众号

萨恩课堂

咨询电话:400-888-3585

在线客服:点击咨询

©2001-2023 中国会计网(CANET) All Rights Reserved 运营支持:北京萨恩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实名网站认证 京公网安备11010502037473号 京ICP备1201396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