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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境应税服务,应在何时办理增值税纳税相关申报?

2016-11-08 18:11     来源:中国会计网     
问题描述: 我公司为境外企业提供跨境应税服务,适用零税率,请问我公司应在何时办理增值税纳税和退(免)税相关申报? 问题答复: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退(免)税管理办法(暂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47号)第十条规定,零税率应税服务提供者在提供零税率应税服务,并在财务作销售收入次月(按季度进行增值税纳税申报的为次季度,下同)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增值税纳税和退(免)税相关申报。零税率应税服务提供者应于收入次月起至次年4月30日前的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收齐有关凭证,向主管税务机关如实申报退(免)税。逾期未收齐有关凭证申报退(免)税的,主管税务机关不再受理退(免)税申报,零税率应税服务提供者应缴纳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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