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契税减免有关问题?

2016-11-07 14:18     来源:中国会计网     
问题描述: 请问,买方名下曾经有过一套房子,但已于2013年4月份卖掉,现在要再重新购买一套普通住宅,并且已到房管部门开具无房证明,请问契税可以减免吗? 问题答复:答:财税[2010]94号规定:“对个人购买普通住房,且该住房属于家庭(成员范围包括购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下同)唯一住房的,减按1.5%征收契税。”;闽政办〔2009〕25号规定:“普通商品住房享受优惠政策标准调整为以下三个条件:住宅小区建筑容积率1.0以上、单套建筑面积在144平方米以下、实际成交价低于同区段住房平均交易价格1.44倍以下。各地可根据实际,按不同区段确定住房平均交易价格,原则上每半年调整一次,并向社会公布。”,各设区市政府根据实际情况认定普通住房标准,地税部门按照当地政府制定的普通住房标准征收契税。
个人购买的住房,凡不符合上述规定的,按3%税率征收契税。
因各地情况不一致,契税征收按照当地政府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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