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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公司一般纳税人申请?

2016-11-07 14:18     来源:中国会计网     
问题描述: 您好,我司是厦门的一家分公司,公司没有注册资金,目前在申请一般纳税人资质,我们需要申请独立核算,可以吗? 问题答复:答:一、根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2号)第三条规定:“增值税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除本办法第五条规定外,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本办法所称年应税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在连续不超过12个月的经营期内累计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包括免税销售额。” 二、根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2号)第四条规定“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以及新开业的纳税人,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对提出申请并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应当为其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一)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 (二)能够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核算,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 因此,贵公司符合上述文件规定的条件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一般纳税人资格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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