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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表处做公益要纳税吗?

2016-11-07 14:16     来源:中国会计网     
问题描述: 我是一家外国企业驻厦门代表处,按经费支出换算收入核定纳税所得额,我外国企业打算用代表处的资金捐款给同安区慈善会,这笔捐款算是代表处的经费支出吗?要交企业所得税吗? 问题答复:根据国税发[2010]18号规定,代表机构的经费支出额包括:在中国境内、外支付给工作人员的工资薪金、奖金、津贴、福利费、物品采购费(包括汽车、办公设备等固定资产)、通讯费、差旅费、房租、设备租赁费、交通费、交际费、其他费用等。?
  (1)购置固定资产所发生的支出,以及代表机构设立时或者搬迁等原因所发生的装修费支出,应在发生时一次性作为经费支出额换算收入计税。?
  (2)利息收入不得冲抵经费支出额;发生的交际应酬费,以实际发生数额计入经费支出额。?
  (3)以货币形式用于我国境内的公益、救济性质的捐赠、滞纳金、罚款,以及为其总机构垫付的不属于其自身业务活动所发生的费用,不应作为代表机构的经费支出额;?
  (4)其他费用包括:为总机构从中国境内购买样品所支付的样品费和运输费用;国外样品运往中国发生的中国境内的仓储费用、报关费用;总机构人员来华访问聘用翻译的费用;总机构为中国某个项目投标由代表机构支付的购买标书的费用,等等。
故,上述捐款不作为代表处的经费支出额计算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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