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差旅费税前扣除问题?

2016-11-03 12:01     来源:中国会计网     
问题描述: 根据《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差旅费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限额的公告》, 二、对于除上述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以外的其他单位的出差人员,其差旅费的税前扣除限额按以下规定办理:(一)实行实报实销办法的,出差人员取得的出差补助在以下限额内免征个人所得税:区内出差的每人每天60元、区外出差的每人每天80元。超出限额的部分,并入当月发放的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 我的问题是:如果我们公司差旅制度采用限额内实报实销交通费、住宿费,另外给出差补助60块(弥补员工的伙食费用),那这个包干的60块是不是计算扣除即可,还是也需要找60元的发票来报销呢? 问题答复:一、出差补助是指企业自行制定的出差补助部分,在确定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不需要凭发票扣除。 二、实行实报实销办法的,对个人报销的交通费、住宿费不应计入个人所得税的应纳税所得额。对个人报销的餐饮费如属于企业经营业务接待客户的,可作为企业的业务招待费列支;如属于个人消费的,应计入个人所得税的应纳税所得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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