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纳税人,您好,您的问题参考如下:
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
第二十条 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应当向收款方取得发票。取得发票时,不得要求变更品名和金额。
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5号)
第二十八条 单位和个人在开具发票时,必须做到按照号码顺序填开,填写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全部联次一次打印,内容完全一致,并在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发票专用章。
综上所述,开具发票应和实际业务相符,由收款方开具发票。
谢谢您对税务机关工作的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