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首页 > 税务学习 > 纳税辅导 > 综合辅导 > 正文

退税转内销

2016-10-25 16:24     来源:中国会计网     
问题描述: 您好! 我司为属于湖里区一般纳税人的出口企业,,去年出口一批货物,报关单的单位和进项上发票的单位不一样,,故转内销。如何办理转内销? 那现在转内销是需要在湖里区国税柜台办理吗?还是要去滨北直属局柜台办理吗? 谢谢! 问题答复:您好!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24号第十条第(六)项的规定:自2012年7月1日起,外贸企业发生原记入出口库存账的出口货物转内销或视同内销货物征税的,以及已申报退(免)税的出口货物发生退运并转内销的,外贸企业应于发生内销或视同内销货物的当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出口货物转内销证明。申请开具出口货物转内销证明时,应填报《出口货物转内销证明申报表》,提供正式申报电子数据及下列资料:
  1.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进货分批申报单、出口货物退运已补税(未退税)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2.内销货物发票(记账联)原件及复印件;
  3.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外贸企业应在取得出口货物转内销证明的下一个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申报纳税时,以此作为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使用。

外贸企业出口转内销证明请到直属税务分局分局退税部门开具。

微信公众号

萨恩课堂

咨询电话:400-888-3585

在线客服:点击咨询

©2001-2023 中国会计网(CANET) All Rights Reserved 运营支持:北京萨恩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实名网站认证 京公网安备11010502037473号 京ICP备1201396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