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 您在我们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征管处答复:关于发票的开具:若您所述的“分摊水电费”业务属于营业税征收范围,则可以使用地税机关监制的发票;若您所述的“分摊水电费”业务不属于营业税征收范围,则不使用地税机关监制的发票。至于该业务是否属于营业税征收范围,烦请劳务税处答复。
财产和行为税处答复: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随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附征。若没有发生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税额,则不用交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劳务税处答复:根据现行营业税政策规定,纳税人的营业额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价外费用,包括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罚息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但不包括同时符合有关条件代为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从事物业管理的单位,可以扣除代收水电费按差额征收营业税;对其他单位或个人出租房产代收水电费应并入按“服务业-租赁业”税目适用5%税率征收营业税。
所得税处答复: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第二条规定,企业代第三方收取的款项,应当作为负债处理,不应当确认为收入。 因此,如果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出租房屋,合同约定水电费由出租方代收代付,则不计入出租方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有关具体事宜请直接向主管地税机关咨询。 欢迎您再次提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