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外单位在境外为境内单位提供广告服务
2016-10-25 16:23 来源:中国会计网
问题描述: 我公司是境内日本合资公司,在日本某报纸登载了一则项目宣传消息,费用在5万美金以下,请问,如果我们要付给日本这家报社登载费用需要代扣什么费用,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都免征吗?可以直接付汇吗? 问题答复:您好:
您在网站上的咨询已收悉,现就您所咨询的问题简要回复如下:
增值税:
根据财税【2013】106号文件附件1第十条“下列情形不属于在境内提供应税服务:(一)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提供完全在境外消费的应税服务”,所以不需要扣缴增值税。
企业所得税: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七条第(二)款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所称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按照以下原则确定:提供劳务所得,按照劳务发生地确定。
因此,境外广告公司为贵公司提供广告服务,该服务完全发生在境外。境外广告公司取得的广告服务所得属于来源于境外的所得。
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根据上述规定,境外广告公司在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其取得的该广告服务所得不需在境内缴纳企业所得税。
由于境内机构向境外单位单笔支付的费用在5万美金以下,且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不需要在境内缴纳企业所得税,可以直接对外付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