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继续实施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39号)第五条的规定,本通知所述人员不得重复享受税收优惠政策,以前年度已享受各项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人员不得再享受本通知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因此,已享受各项再就业税收优惠的人员不得重复享受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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