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第十条第五项规定:
外贸企业购进货物需分批申报退(免)税的及生产企业购进非自产应税消费品需分批申报消费税退税的,出口企业应凭下列资料填报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出具《出口退税进货分批申报单》》(见附件38):
1.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消费税专用缴款书、已开具过的进货分批申报单;
2.增值税专用发票清单复印件;
3.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及正式申报电子数据。
纳税人可登录厦门国税网首页 > 办税服务 > 办税服务 > 表证单书下载 > 出口退税——《出口退税进货分批申报单》下载表格填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