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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经证

2016-10-25 16:22     来源:中国会计网     
问题描述: 您好!我公司在江西省信丰县政府采购医疗设备中标,公司注册地在南昌市青云谱区,这种情况下信丰县国税局需要我公司出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但公司所在地国税局认为我们不具备开具外经证的条件,请问我公司到底要不要开外经证?我们只是销售设备,本来我们不认为需要,但信丰县国税局人员说在当地中标的就应该要开外经证!急切盼望答复!依据是什么?谢谢 问题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您好,您的问题参考如下:

根据《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7号)第三十二条规定:“纳税人到外县(市)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在外出生产经营以前,持税务登记证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代开普通发票管理办法》第十八条 代开单位只能为本地发生的经营业务代开普通发票,不得以任何理由为异地发生的经营业务代开普通发票。

经信丰县国税局处理,结果参考如下:只要是发票上的单位名称和中标时的单位名称一致的,国税局方面出具一个审核意见书,然后由付款方正常支付款项给销售方。符合县局要求的可以不开外经证.。

具体事宜建议咨询主管税务机关或拨打国税12366。谢谢您对税务机关工作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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