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首页 > 税务学习 > 纳税辅导 > 综合辅导正文

关于有偿使用车辆合同协议书使用个人车辆的油费、过桥过路等费用能不能税前抵扣问题

2016-10-21 11:31     来源:中国会计网     
问题描述: 我单位与单位法人代表签订车辆无偿使用协议,使用法人代表个人车辆作为公司办公用车,请问个人车辆所发生的过桥过路及燃油费能作为费用税前抵扣吗,还有就是我公司租赁个人店面作为经营住所所发生的水电费能税前抵扣吗(发票是房东的名字) 问题答复: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按照上述规定,企业生产、办公租用私人车辆,应该按照独立交易原则,明确约定油费以及其它的过路、过桥、维修等费用负担责任,支付合理的租赁费,索取合法票据。凭合法有效凭据可以列支,准予税前扣除。

    关于水电费发票问题:可以参照物业代收水电费后,小区办公场所无法取得独立的发票的解决办法:可以凭水电公司给物业开出的总的发票复印件和自己户名水电明细情况复印件以及收据三者入账扣除。贵单位可以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并凭借租赁协议、发票原件或复印件、收据等有效凭证进行入账税前扣除。


微信公众号

萨恩课堂

咨询电话:400-888-3585

在线客服:点击咨询

©2001-2025 中国会计网(CANET) All Rights Reserved 运营支持:北京萨恩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实名网站认证 京公网安备11010502037473号 京ICP备1201396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