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国税12366纳税服务热线回复: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根据《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规定,境内的单位和个人提供的下列应税服务免征增值税,但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适用增值税零税率的除外:(二)会议展览地点在境外的会议展览服务。 另在应税服务范围注释中,会议展览服务,是指为商品流通、促销、展示、经贸洽谈、民间交流、企业沟通、国际往来等举办或者组织安排的各类展览和会议的业务活动。 因此,境内的单位和个人提供符合上述规定的地点在境外的会议展览服务,免征增值税。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12366热线或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