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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行简易征收的混凝土生产企业能否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2016-10-21 11:29     来源:中国会计网     
问题描述: 问:我公司是生产水泥混凝土的企业,简并增值税征收率政策实施后,我司的增值税征收率由6%改为3%,请问我司能否继续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问题答复:

“商品混凝土(仅限于以水泥为原料生产的水泥混凝土)”属于财税〔2009〕9号文件第二条第(三)项的内容。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征收率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57号)规定,财税〔2009〕9号文件第二条第(三)项和第三条“依照6%征收率”调整为“依照3%征收率”。另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简易征收政策有关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0号)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适用财税〔2009〕9号文件第二条第(三)项、第(四)项和第三条规定的,可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目前国税函〔2009〕90号文件有效,因此,您单位生产销售水泥混凝土,可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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