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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给员工发放的高温费是否需要按规定代扣代缴员工的个人所得税?

2016-10-21 11:29     来源:中国会计网     
问题描述: 企业给员工发放的高温费是否需要按规定代扣代缴员工的个人所得税? 问题答复: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的规定,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自2011年9月1日起,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三千五百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适用超额累进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三至百分之四十五。按照国家规定,单位为个人缴付和个人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从纳税义务人的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因此,职工从任职单位取得的高温费,不属于免税所得,应当全额并入发放当月的工资中,按“工资薪金所得”税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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