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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建设费

2016-10-21 11:29     来源:中国会计网     
问题描述: 广告公司,一般纳税人,开出含税销售收入10万,名目为“广告费”,收进电台的含税进项发票6万,名目也为“广告费”。请问文化事业建设费应缴费额是(10-6)*3%呢,还是直接10*3%?麻烦给一个具体的答复,不要罗列文件内容。 问题答复:

您好,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财综〔2013〕88号规定: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的单位和个人应按照提供广告服务取得的计费销售额和3%的费率计算应缴费额,计算公式如下:应缴费额=计费销售额×3% 计费销售额,为纳税人提供广告服务取得的全部含税价款和价外费用,减除支付给其他广告公司或广告发布者的含税广告发布费后的余额。您单位文化事业建设费应缴费额是(10-6)*3%。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有关具体办理程序方面的事宜请直接向您的主管或所在地税务机关咨询,欢迎您再次提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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