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财税【2013】106号附件1.第十条规定:在境内提供应税服务,是指应税服务提供方或者接受方在境内。就是说境内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应税服务都属于境内应税服务,即属人原则;只要应税服务接受方在境内,无论提供的是否在境内提供,都属于境内应税服务,即收入来源地原则。所以您单位支付给境外单位的广告费要按6%代扣代缴增值税。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有关具体办理程序方面的事宜请直接向您的主管或所在地税务机关咨询,欢迎您再次提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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