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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润分配

2016-10-21 11:26     来源:中国会计网     
问题描述: 请问外资企业(新加坡)需要分配利润出去应怎么处理?需要提供哪些资料?谢谢! 问题答复:

您好,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2008年1月1日之前外商投资企业形成的累积未分配利润,在2008年以后分配给外国投资者的,免征企业所得税;2008年及以后年度外商投资企业新增利润分配给外国投资者的,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境内机构和个人向境外单笔支付等值5万美元以上(不含等值5万美元)服务贸易等项目外汇资金,应向所在地主管国税税务机关进行税务备案。(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13年第40号)应提供资料:(一)验证资料:境内机构税务登记证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或个人身份证明。(二)报送主表:《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表》 (一式三份)。(三)附送资料:加盖公章的合同(协议)或相关交易凭证复印件(外文文本应同时附送中文译本)(复印件一式一份)。 同一笔合同需要多次对外支付的,只需在首次付汇备案时提交合同(协议)或相关交易凭证复印件。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有关具体办理程序方面的事宜请直接向您的主管或所在地税务机关咨询,欢迎您再次提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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