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6号的规定:2014年7月转让2011年7月购进的汽车一辆,纳税人适用按照简易办法依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政策的,按下列公式确定销售额和应纳税额: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3%); 应纳税额=销售额×2%。目前该业务不需要备案。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有关具体办理程序方面的事宜请直接向您的主管或所在地税务机关咨询,欢迎您再次提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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